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社保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新进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基数。社会保险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旦确定,中途不作变更。
社会保险基数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社会保险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社会保险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社会保险基数;社会保险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社会保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