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我中心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本文是小编收集的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16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或比例发生变化的单位和职工可以申请调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基数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低于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不能高于2015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缴存基数上限)。2016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249.15元。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70元。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月缴存基数上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月缴存基数上限的按月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三、缴存比例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高于20%。
四、缴存限额
2016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449.83元。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4014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67.5元。
五、调整要求
(一)单位应当根据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2016年度月缴存基数限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内一次性为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送我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调整事项后,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份不能完成调整工作的,应在调整时补缴2016年7月1日至调整日少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