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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保政策详细内容解读

社保话题:江西省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5-12-31 【字号: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每一位公民的合理合法福利,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江西省政府不断对社保政策进行完善补充,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江西省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江西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江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做出了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完善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缴费工资指数政策,扩大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范围。

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计发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布的省级统筹标准,为适度均衡各地参保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和水平,适当均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按原来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基数最高为岗平工资300%

为进一步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参保覆盖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并与我省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全覆盖

与参保人员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衔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由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统一调整为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计算。将原未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2000至2004年度纳入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

为充分体现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的缴费激励机制,《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范围,由按规定计算若干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当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调整为从1995年10月1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完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政策

《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统一调整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实行新老办法五年过渡期

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为使按《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对待遇差逐年分别按90%、70%、50%、30%、10%列入统筹支付;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分别按照30%、50%、70%、80%、90%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统一按新办法执行。

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在《通知》适用范围

江西省人社厅副厅长、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知》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适用于已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通知》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在《通知》的适用范围。

 

江西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西省实现了全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较好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

较好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较好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居民补充医保给予一定补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同时,待遇水平为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大额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结合基本医保,居民大病医保较好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

报销比例高于国家标准

居民大病医保较好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5%、80%,高于国家对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

较好高支付限额提高为成年人3万 未成年人6万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家庭补偿金额确定为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报销比例按照1至3级医疗机构不同,分别为75%、65%和55%(实行260元筹资的统筹地区分别为80%、70%和60%)。年度内较好高支付限额成年人为3万元,未成年人为6万元,分别提高了1万元和3万元。此外,全省统一规范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待遇。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为恶性肿瘤、血友病等12种。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住院、特殊病报销标准

1、三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为70%,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0%,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为85%,年度较好高封顶线达12万元;

2、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85%。

 

江西省失业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2015年9月1日起,江西将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其中,一类区域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750元/月提高为1000元/月。

据了解,此次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四类区域:一类区域750元/月提高为1000元/月;二类区域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三类区域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四类区域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

“这次调整,首先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其次,我们还参照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由调整前的五类区域调整为四类区域。”据江西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数为925元,较调整前的平均数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达38.1%。

据悉,这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是按照江西省政策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和衔接。以平均标准为例,现行最低工资平均标准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4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为925元。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的206%;占同口径最低工资平均标准的74.6%,三条保障线之间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衔接。

 

江西省工伤保险政策

省人社厅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江西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7.7万人,其中农民工115.4万人,当期基金征缴收入为1.68亿元,54986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累计将10.6万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在各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呈现了亮点。

亮点1: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

依据2010年12月20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但是,对公务员群体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则授权给了相关部门。

此次修改《办法》,我省也充分考虑到这个情况,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新《工伤保险条例》及《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亮点2:设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以后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由于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在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不平均的情况。2012年,南昌市节余3亿多元,但有些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却是负数,甚至连已经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待遇都无法落实。

《办法》明确,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将由各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3%存入财政专户管理。

为了增加各个设区市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支付能力,《办法》要求各设区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按本设区的市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时不再提取。”

亮点3: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

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办法》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12项,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7月1日开始,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4个项目。

亮点4:职工发生工伤向参保地提认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亮点5:五级伤残补助32个月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 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江西省生育保险新政策

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本级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将江西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进行了完善,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生育保险涵盖的范围很广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可能很多老百姓并不知晓。“大都以为生孩子能报销医疗费、住院费就算是有保险了。其实,生育保险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省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其中,生育津贴是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照规定的产假期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享受的休假期计发;生育医疗费则包括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疾病医疗费指的是包括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疾病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则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六种费用生育保险不给报

生育保险哪些费用不能报销呢?《办法》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吸毒、医疗事故、第三者伤害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各项费用;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治疗不孕症或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过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等六种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缴费满6个月才可享受生育险

《办法》提出,省本级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不缴费。整体新参保单位的职工在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中新增职工,其单位必须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才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丈夫参保妻子可享受50%生育津贴

丈夫也能参加生育保险吗?答案是肯定的,《办法》明确规定,参保男职工其在农村或属城镇未稳定就业的配偶,同时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可按参保在职女职工同类定额标准支付其医疗待遇,并由参保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明、结婚证和户籍等材料,按其参保在职男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办理享受50%的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以往单位职工经常为生育保险待遇不及时发放而感到苦恼,这种情况也将得到改善。《办法》中规定,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委托单位,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30天内到省社保中心申请结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省社保中心在接受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按照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检验收据、明细清单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还需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居委会(农村户籍的由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并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与此同时,还得填写一份《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单》。

此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或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省社保中心将按照规定定额的90%进行支付。

骗取生育保险将被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参保职工只有在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省本级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疾病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均实行定额支付,超过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参保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相关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省社保中心有权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