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缴社保有年限吗?随便吧社保网小编提醒,从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实施的新养老保险条例中,规定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申请“补缴”,但并非法定强制,并且补缴自应缴之日起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补缴时限不超过两年。至于具体内容,请大家查阅以下全文。
养老保险“历史欠费”可补缴但要加收滞纳金
由于参保人的退休待遇与参保年限等因素挂钩,多年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广受参保人关注。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为两年。按照原政策,在今年之前,超过两年的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就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了。但2013年1月1日本市施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保险“历史欠费”作出规定,打开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道。新政策规定: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根据此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缴标准拟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补缴”非法定强制“追缴”年限仍为两年
补缴养老保险的通道打开以后,有员工希望企业为自己补缴两年之前甚至10年之前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此,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解释,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就意味着对于超过两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部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
对于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该“补缴”并非法定强制,采取自愿原则,员工可与企业协商:是否补缴?补缴的钱谁来出?但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费人员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