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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宝鸡市社会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社保话题:宝鸡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3-02 【字号: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保政策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宝鸡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有哪些新政策?这里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养老政策: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按照当期我省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陕劳社发〔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陕劳人险发〔1983〕65号文件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1、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
  2、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
  3、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
  4、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医疗政策: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


  一、2015年,全市新农合水平提高到人均500元,其中,政府补助提高到人均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00元。新农合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省直管县提高2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二、 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40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城镇居民医保2015年新增50元,其中:中央48元,地方2元。省财政补助宝鸡60%即1.2元,市县各负担0.4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后,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
  

失业政策: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1110元/月,二类工资区102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945元/月,四类工资区 892.5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