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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济南市社保有这些最新政策

社保话题:济南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5-12-31 【字号: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济南市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养老政策: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医疗政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方便参保人就医,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将骨折手法整复术等25项中医适宜技术(见附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暂设为零。
  二、对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医疗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仍为90%)。
  三、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所选择的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到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诊至上级或同级的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转诊的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待治疗结束后回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基金支付比例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四、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40%和55%两档个人自付比例,其中,药品在原新农合目录范围内的,调整为20%;药品不在原新农合目录范围内的,调整为40%。
  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要求,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26种原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比例由55%调整为40%。
  五、对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每人每年40元的筹资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适当提高,但资金划拨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5%。
  

 

工伤政策: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50%的按50%执行;在行业基准费率50%-100%之间的,按80%执行。
  

生育政策: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 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③ 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④ 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