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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济宁市四大社保新政策

社保话题:济宁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1-11 【字号:

  时代不断进步,社会不断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很多政策、规定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济宁市2016年度有哪些新政策?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济宁市社会保障局了解并整理出以下最新政策,跟随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养老政策: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全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623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115元。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为52460元,在确定2016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时以此为依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为51825元,涉及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有关待遇时以此为依据。
  按照规定,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高于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医疗政策:我市调整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至45万
  为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2016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参保居民在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不能即时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工伤政策:我市全面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全面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和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情况,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浮一档或两档。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为2年。
  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对行业工伤风险进一步细化分类,工伤保险费率总体降低,全年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000多万元。


  生育政策:我市提高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


  近日,市社保局下发通知,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自2016年11月1日起,提高我市生育保险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医疗费结算标准。
  对我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原来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参保女职工住院引产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