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了解巴中市医疗保险政策吗?具体的事项由随便吧医保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还不清楚的市民们,现在就跟随便吧医保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上大家。
一、参保范围:1.本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2. 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区的外市户籍人员。本区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户籍到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办理登记参保缴费,外籍人员凭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办理登记参保缴费。
二、缴费时间:每年从10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补办。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标准: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70元,各级财政共计补助不低于280元/人。
四、报销政策:
(一)门诊报销:①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以乡镇为单位自筹资金的50%为限额,原则上在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②特殊门诊待遇。一类门诊特殊疾病10种:精神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2期及以上、血友病、糖尿病、高血压(2、3级)、因疾病引起的瘫痪、癫痫;限额结算标准:糖尿病、高血压(2、3级)、癫痫600元;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2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1500元。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按一种且以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的特殊门诊疾病实行限额结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5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肝(肾、心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免疫治疗、慢性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因门诊治疗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400元起付标准后,报销60%;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特殊门诊疾病办理程序:患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医保局每年两次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合格后,享受特殊门诊疾病医疗待遇,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评审鉴定。③一般诊疗费补偿。参保居民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参保证免收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
(二)住院报销:①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90%;一级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0%;二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参保居民(7至65周岁)因外伤、中毒及后续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下降10%。③封顶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1万元。④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0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其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结算限额。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2013年为5387元),由承办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分段(50%-80%)进行赔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1-2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赔付比例提高5%。该项工作即将启动。
(五)医疗费用的结算。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即时结算;在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原则上于出院次年3月31日前凭结算专用票据、出院证、费用清单等原始资料及相关证件、证明到乡镇医保经办机构初审,乡镇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后集中到区医疗局代为结算后打卡支付。
(六)市外就医申报。在异地居住或市外务工的参保居民,因病需在居住地或务工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向巴州区医保局信函申报(加盖收治医院鲜章的入院证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未申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