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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医疗保险政策改革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1-03 【字号:

延安市将对医疗保险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那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本文是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延安市医疗保险政策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领域改革,巩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管理和医改成果,引导城乡居民优先选择门诊就医、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降低就医成本,促进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和均等化,根据中、省医改和医保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城乡一体、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和自愿选择参保缴费档次,并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利于基金筹集和收支平衡、有利于共担风险的原则,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一体化管理,业务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市、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业务职能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医保基金筹集及支付监督管理,统一征订参保居民医疗保险证、卡,综合管理“两定”机构,负责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扩面、资格审核、办理发放医保证、制作发放医保卡;负责本县区内“两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转市外就诊就医和门诊大病治疗的审批及审核报销支付工作;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料的初审、上报和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支付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审核认定、参保登记、征徼医疗保险费等工作。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动员其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以上人员均指无固定职业者,以下简称职工家属)积极参保。

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负责本校(园)学生和幼儿的整体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办理。已按家庭整体参保的学生和婴幼儿,可以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参保。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各类学生和婴幼儿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城乡居民由居住所在地村、社区负责统一收缴医疗保险费,于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到居住所在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职工家属可由单位组织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也可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社区组织参保缴费。每年的12月1日到次年的11月30日为一个参保年度。

第七条 各类学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负责统一收缴,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年度,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期内须办理完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第八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携带《延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当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第九条 属于残疾人员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属于农村“五保”、 城市“三无”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须携带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五保”、“三无”人员的证明信、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照片、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社会资助资金;

(五)市县区分担的基金超支补助资金;

(六)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2014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仍按原政策执行。2015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分为100元、150元和200元三个档次,个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区财政按个人缴费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代缴;城乡居民中享受低保的人员,个人缴纳7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75元。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50元;残疾、“三无”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区财政按个人缴费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代缴;低保家庭中的学生,个人缴纳25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5元。

第十四条 中省财政补助标准提高时,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补助比例按下表执行。

第十六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市、县区财政补助标准,医疗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统账结合、以收定支、有利于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对参保城乡居民(不包含学生、婴幼儿)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划60元,实行家庭成员通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同时停止执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门诊大病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等待期;中途断保三个月以上和新参保人员,设6个月等待期,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计算,等待期之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等待期满后,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原参加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为城乡居民参保年限。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住院、转诊转院审批程序、费用结算办法,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规定报销;陕劳社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30%后,再按规定报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全部自付。

第二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按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并受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消除因疾病对群众生活造成巨大压力,在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大病医疗补助和救助制度,对大病患者予以补助和救助。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的门诊大病、门诊特殊疾病的就医治疗和报销,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出院病人的有关情况上报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其核实后,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支。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因急诊、紧急抢救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家属应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所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内未告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在所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72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所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告知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因急诊、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和长期在外地居住探亲等人员的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医保证卡、身份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转院审批手续等资料到所属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与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由所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非法手段套取或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缴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参保人数、类别计算并及时划转到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县区未按时足额划转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基金年度超支市县区分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年收支按县区核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大于收入(含中省市配套资金)的县区,超支部分市上承担20%、县区承担80%;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小于收入的县区,节余部分的80%作为本县区下年度备用调剂金。市县区分担的基金超支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定点医院总额控制下的人均总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医院全年基金支付总额控制和人均总医疗费用定额管理,双重指标考核。定点医院全年基金支付总额超过控制额度和人均定额标准(由相关部门分年度确定)的,超出部分的70%由定点医院承担、30%由基金承担;未达到控制额度和人均定额标准的,节余部分的70%奖励给定点医院。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人社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对定点医院量化协议的监督管理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