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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川市医疗保险新政策出台实施方案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2-16 【字号:

铜川市将对医疗保险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那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本文是随便吧医疗保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铜川市医疗保险政策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和了解!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铜川市辖区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①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②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的筹集及管理

1、缴费基数的核定:

①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核定。其工资总额高于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总额核定;低于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按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核定;高于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核定;

②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核定;

③灵活就业人员按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④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按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

⑤铜川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告。

2、费用筹集:

①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的6%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每人每年按60元(含退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50%。

3、费用补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未能随单位整体参保的人员,需自单位首次参保月份起补缴;

②中断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需自中断缴费当月起补缴;

(2)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办法:

①按欠缴当年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后,可划分个人帐户;

②按补缴当年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加收滞纳金的,不划分个人帐户;

③欠缴期间不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4、基金分配: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划入个人帐户的基金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35岁以下(含35岁)3%;36岁至45岁(含45岁)3.5%;46岁以上4.2%;退休人员按其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4.8%划入。

5、基金管理:

个人帐户基金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期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全部自负。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

就诊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管理。参保职工持医疗保险证、医疗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治疗,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本地就诊:参保患者持IC卡、《医疗保险证历》(详细记录病情)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刷卡结算;超过300元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超过3000元的特殊材料,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转外就诊:因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和技术力量所限需要转境外医疗机构院检查、治疗时,由转出医院提出转诊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长期驻外人员就诊:参保人员因退休回原籍、长期驻外工作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费用结算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①本市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异地安置人员在其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时,起付标准确定为:45岁以下,首次住院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医院550元,二级医院650元,三级医院750元;第二次住院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45岁以上(含45岁),首次住院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医院45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650元;第二次住院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②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起付标准确定为:45岁以下,首次住院在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500元;第二次住院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45岁以上(含45岁),首次住院在二级医院900元,三级医院1300元;第二次住院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

③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最高限额为400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①45岁以下(含45岁),三级医院报销87%;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报销89%;

②46岁以上,三级医院报销89%;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报销91%;

③退休人员,三级医院报销91%;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报销93%;

4、大额医疗补助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⑴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达40000元以后,其年度累计医疗费中符合规定部分可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按92%的比例予以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80000元。

⑵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①起付标准部分②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③除生物制品、抗肿瘤药以外其他乙类药品需个人负担部分:④床位费、取暖费等项目中个人负担部分;⑤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部分;

⑶符合病情需要的目录外药品,由个人负担20%后可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

 

5、门诊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⑴CT、SPECT、彩色多普勒、动态心电图、核磁共振、乙肝病毒DNA、丙肝病毒RNA、体外碎石、高压氧舱治疗等项目以及其他在门诊发生的、由医疗仪器及设备进行的单项费用在80元以上(含80元)的,个人在自费30%以后,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⑵通过鉴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其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先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个人在负担600元以后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60%;

⑶门诊癌症放疗、化疗、血液透析以及紧急抢救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6、药品目录:

⑴标注“限工伤保险”外的甲类药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⑵标注“限工伤保险”外的乙类药品制订筛选目录,筛选目录外的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支付,筛选目录内的乙类药品按以下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①生物制品由个人负担40%;

②抗肿瘤药由个人负担10%,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负担10%;

③其他乙类药品按照最小包装(盒、瓶、支)的单价确定负担比例:单价在5元(含5元)以内,个人不再负担;单价在5元以上、100元以内(含100元)的,个人负担15%,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负担5%;1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负担10%。

⑶人血白蛋白的支付范围在原有“限紧急抢救”之外,患恶性肿瘤晚期、肝、肾功能衰竭的参保人员在使用时,个人负担40%;

⑷紧急抢救期间使用的与病情相关的目录外药品,可由个人负担40%后,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7、诊疗项目目录:

⑴标注为“丙类”的诊疗项目,其费用全部个人负担;

⑵标注为“甲类”的诊疗项目,若属门诊特治特检项目,在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负担30%后,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否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⑶标注为“乙类”的诊疗项目,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后,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⑷使用目录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时,若其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负担30%后,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8、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①普通床位费:三级医院15元、二级医院10元、一级医院5元;

②监护床位费:三级医院20元、二级医院15元、一级医院10元;

③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限精神疾病、传染病):三级医院30元、二级医院25元、一级医院20元;

④门急诊留观床位费(限门诊计费),三级医院12元、二级医院8元、一级医院4元;

⑤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限特殊血液疾病、严重暴震伤、核素内照射、骨髓移植等疾病治疗):统一为210元;

⑥参保人员使用床位费超过以上标准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