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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最新公积金政策详解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1-19 【字号:

随便吧公积金小编了解到,前段时间,关于公积金的新政策频出,如何将沉睡在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合理使用,已成了鄂州市民重视的焦点。而小编也在这里整理了一份关于鄂州市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贯彻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必须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个范围比以往更宽了,今后会有更多的人从这个新政策中受益。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月平均数计算,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全额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各单位不得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去年2月1日生效的《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把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纳入了合同范围,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首创。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针对非公私营企业确有困难的,也要先行建立起公积金账户,并暂按5%进入,且最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0元,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按全市统一比例缴存。

我市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就是要贯彻落实好《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缴存扩面。更重大的变化是,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一变化将打破户籍藩篱惠及农民工,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安家,必须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制度为农民工买房提供了资金保障渠道。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建造住房,且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凭一年内的已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提取比例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所购买、建造住房价值总额。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住房,且使用了公积金贷款的,1年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账户上的公积金抵减贷款,提取比例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此次新政策放宽了很多提取条件,比如,无自有住房职工租住房的可凭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90%,且不超过一年内所支付房租;对于低收入困难职工,则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年物业管理费的90%。这些措施属我市首创,并将有效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

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鄂州与武汉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就有关协议和操作规程进行协商,不久,武汉与鄂州有望实现互认互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