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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青岛市办理贷款指南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29 【字号:

住房公积金对于青岛市民来说一定不陌生,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减轻不少负担。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贷款额度高、年限长、还款灵活方便。随便吧小编了解到凡是有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青岛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青岛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贷款流程

贷前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结清贷款办理撤押。

提示: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首先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贷款材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复印纸。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申请时现场打印);

2.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注:借款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4.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预告登记复印件一份);

5.购房首付款收据复印件二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6.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7.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同时办理);

9.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10.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复印件一份。

11.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1.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2)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匹配关系。

2.贷款利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

(1)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利率从原来的4.00%降至3.75%;

(2)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4.5%降至4.25%,下降幅度为0.25%。

3.贷款额度

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即购买新建商品房个人最高可贷36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60万元。

4.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1) 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30年。

(2)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a.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b.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3)按规定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a.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对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b.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 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注:贷款额度不高于上述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贷款还款

1.正常还款方式及规定:

借款人须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将还款金额足额存入还款卡内,中心在每个扣款日内按时扣款,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可在中心每月补扣日前及时存入(每月7、17、27既是扣款日,也是补扣日),待中心扣收,也可通过贷款辖区管理处柜台办理逾期还款业务。

2.提前还款流程:

申请→签字确认→银行交款→记账→还贷

(1).申请除每月扣款日、会计记账日(即7、8、17、18、27、28日,遇节假日顺延)外,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市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办理。

(2).签字确认。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3).银行交款。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于当日将缴款单回单交回,作为还款证明。

(4).记账。会计人员凭交款回单记账后,部分还款手续办结。

(5).还贷。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按调整后的期还款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