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扬州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供大家参考阅读!
一、调整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已纳入扬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并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1%。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