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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了解南平市社会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1-19 【字号: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在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南平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最新政策、工伤保险费率等调整。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南平市社保政策相关条例,供广大市民参考!

 

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为了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及福建省有关文件精神,南平市社保中心在与市财政局经过多次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共识后,先后与市总工会、近30家各类用人单位座谈,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前期通过海量的数据测算,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形成我市调整费率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调整后的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调整为一至八类后,若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高于或等于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继续保持原来的浮动费率档次(包括向上或向下浮动);若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低于原来的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原来费率有向上浮动的继续保持原来的浮动档次,原来费率有向下浮动的调整后暂不向下浮动(即执行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待实行一年后,再视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浮动。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南政办〔2014〕15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南政办〔2014〕155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通知》(南政办〔2014〕157号)等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文件的主要调整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6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5%(注:2016年度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南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

从2016年起,住院起付标准(即起付线)在原来标准上取整,将三级甲等与三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合并为三级医院,将原来的第四次以上住院全部归入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20元,一级医院500元。

(二)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20元,一级医院400元。

(三)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20元,一级医院300元。

三、关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微调

鉴于与周边地市比较我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偏高的现状,从2016年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作微调,其中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从原来的3%下调为2.8%(调整后的比例与福州、漳州、龙岩、宁德一致,比三明略高),40周岁以上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从原来的3.7%下调为3.2%(调整后的比例与宁德一致,比龙岩、三明略高)。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不变。

 

生育保险政策最新调整

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4〕158号),从2016年起,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