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社保最新政策在社保缴费标准上有了新的调整,在医疗保险上,2016年将推行新政策,并自2016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潮州市社保最新政策依据是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2016年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2016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123号)精神,具体调整政策如下:
2016年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参加机关养老保险或个人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申报。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不调整,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即: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的300%,即13404元的,以1340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408元的,以2408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1210元的,以121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60%,即2155元的,以215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仍按综合费率26.8%征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3%(单位15%,个人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0.8%(单位负担)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2015年度第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设置两个缴费待遇档次。A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B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2015年B档标准执行,即:本市一类医院88%、本市二类医院83%、本市三类医院68%、外市医院58%。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0万元分别提高为A档24万元、B档3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3万元提高为35万元。
(三)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由原单次限额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提高为单次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四)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