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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7大惠民企业社保扶持政策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4-07 【字号:

  近年来,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浙江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政策。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省级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后兑现落实。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社保扶持”这块的内容。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自2012年起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四、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招(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五、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

 

  六、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

  七、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