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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新政策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4-03 【字号: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时效长、政策性强,并且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样的形势下,嘉兴市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对居民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政策的实施引起了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这里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与职工养老保险接轨 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保新政出台

从嘉兴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在日前举行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实现了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职工养老保险接轨、与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标志着我市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又有了质的飞跃,推动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征缴办法主要有4种。一是增加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障费。以征地年度市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基数,按照被征地居民征地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长15年的费用。二是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居民未就业生活补助费。参照征地年度市区无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被征地居民实际可享受月数,一次性缴费。三是劳动年龄段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自谋职业的,按征地保障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征地安置费用。四是16周岁以下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偿费,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缴纳最长不超过14个月费用。

与此同时,我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据了解,参加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可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缴纳15年社会保障金的,可一次性缴纳12000元的衔接职工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补缴标准降低5%,到70周岁不再递减。个人不愿补缴,可享受征地保障退休金。对于那些征地时不到退休年龄的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退休金。

为了加强被征地居民的生活保障,相关部门还积极完善被征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地时按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另一方面,被征地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原征地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此外,征地后被征地居民应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等规定,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6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2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9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530元/人/年[省市财政补贴292元/人/年,区财政补贴143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95元/人/年]。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费按本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0.2%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转。

二、调整居民医保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40%调整为50%;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5%;二级(县级)、三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居民医保基金门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变。

三、增设居民医保长住外地人员就医结报办法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其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4家)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已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

 

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6〕97号)和《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6〕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各县(市)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县(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