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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衢州市社会保险新政解读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欢哥日期:2016-01-12 【字号: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时效长、政策性强,并且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这样的形势下,衢州市结合了当地实际情况对居民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一政策的实施引起了当地市民的广泛关注,这里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衢州市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7月起调整

衢州市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已经确定,企业单位按2014年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300%核定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419元、4031元、12093元。机关事业单位按2014年市区(包括本级、柯城、衢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300%核定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144元、3573元、10719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014年市区(包括本级、柯城、衢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即2858元至10719元。

灵活就业人员自7月份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2858元。正常最低月缴费标准将相应调整为:养老保险514.44元,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171.48元,大病补充保险11元,合计每月共缴纳696.92元。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每月分别增加45.90元和15.30元。

衢州市将施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

衢州市社保局获悉,只要具有衢州市户籍(含持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非衢州市户籍在衢州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与衢州市户籍城乡居民有法定婚姻关系,且在衢州市长期居住的非衢州市户籍人员,都可以及时进行办理。

从2016年开始,衢州市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政策统一后使用目前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系统,保证了全市城乡居民享有同等、无差别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全市城乡居民(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2016年个人缴费的标准统一为每人230元。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而对于退役军人、大中专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等其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在统筹区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按50%报销,在二级以下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40%报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基金支付7元。住院费用,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起付标准,首次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首次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第二次住院起,按同级医疗机构前一次的起付标准下降200元;从到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衢州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日前,记者从衢州柯城区社保局了解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正式出台,该政策是对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较原政策有很大调整。

新政策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构成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补贴提高

对应缴费标准,政策给予的缴费补贴也有所调整,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80元;选择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150元。

原规定对各档次的缴费补贴最多为40元/人/年。参保人员可在60周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将原低档次缴费一次性补足至自行选定的较高档次缴费,但补缴金额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有调整

工作人员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待遇领取条件也有所调整。2015年7月11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缴费累计满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7月11日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可按原规定执行,也允许在办理待遇领取条件时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年满60周岁仍在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止。这一规定实现了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满60周岁后人人享有养老金。

丧葬补助费范围扩大

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由原来的待遇享受人员扩大至所有参保人员,即原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只有待遇享受人员才能享受,现在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也可以同样享受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屏蔽此推广内容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原来只退还个人缴费和利息,现在政府缴费补贴也一并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