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民生活都能够拥有好的保障,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市人社局刑发了《劳动人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要求企业职员享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为此,《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下面,就让随便吧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
南京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失业保险金需要个人进行申领,如果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中断就业后,就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领失业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人事关系转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内跨统筹市(州)转迁时,失业保险费用不转迁,职工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在户籍(暂住)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在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每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政策宣传教育,注重了解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失业人员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