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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3-14 【字号: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营口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出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下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的决定,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营口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

 

营口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的规定,调整营口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一、参保企业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凡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

二、参保单位中,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企业参保女职工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

三、女职工生育时,由原规定的90天产假改为98天产假;由原规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4天改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由原规定女职工怀孕满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30天改为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执行时间从2012年4月28日起。

 

营口市生育保险政策

 

营口市下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

 

营口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下调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0.5%缴纳。按此规定,仅10月份,全市参保企业就少缴纳生育保险费330多万元,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此次印发的《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营人社[2015]47号)规定,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0.5%缴纳。尽管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导致基金收入减少,但有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及时调整资金结构,健全预警机制,确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