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变化是世间存在的必然规律,只有不断变化更新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双鸭山市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做了变动适时调整。那具体的调整内容是什么?这里小编整理了调整的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计算,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参保人自愿选择110%或130%的比例缴费。
(一)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比例计算,原缴费标准为每人52800元,其中:政府补贴10560元、村集体补助26400元、个人承担15840元,现调整为每人58080元,其中:政府补贴11616元、村集体补助29040元、个人承担17424元
(二)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计算,原缴费标准为每人62400元,其中:政府补贴12480元、村集体补助31200元、个人承担18720元,现调整为每人68640元,其中:政府补贴13728元、村集体补助34320元、个人承担20592元
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核定。
1、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比例计算,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4元。
2、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比例计算,养老金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2元。
三、调整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