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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营市养老保险调整的意见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1-17 【字号:

为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东营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做了相关调整,具体内容跟着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一、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市直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缴费

1、合同制工人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单位18%、个人2%的标准执行。

市直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包括:

①计划内临时工和其它形式用工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

②1995年7月起新分配的技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

③1995年冬季起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合同制工人聘干后,比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胜利教育中心及所属中小学校的养老保险。

按照东办发[2005]12号文件、东政发[1995]55号和东政发[1998]49号文件,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及所属中小学教职员工启动全员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封闭管理,对于收不抵支的部分,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补齐。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按照市直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套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其中单位负担18%,个人负担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市直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套改后,由市机关保险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三)财政代扣的养老保险费。

凡实行财政代发工资代扣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市机关保险处审核后,按月足额代扣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代扣的养老保险费按月与市机关保险处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划拨到市机关保险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退休管理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审核《养老保险手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2、职工退休当月25日前,单位须向市机关保险处提交以下材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审批表》、职工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有聘任职务的,提供聘任证书及复印件等。

上述材料经审核后,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次月起由市机关保险处按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凡未经审核的,不予支付。

3、对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市机关保险处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1、在职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单位应持去世者的死亡证明和《养老保险手册》,经市机关保险处审核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办理养老保险销户手续。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2、离退休(职)人员去世后,单位应持去世者的死亡证明,按规定到市机关保险处办理丧葬费有关手续并由市机关保险处支付。除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外,离退休(职)人员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承担。

3、未列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项目的,仍由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按鲁人发[2005]22号文件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养老保险费的缓缴

 

1、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由单位写出缓缴申请,市机关保险处调查核实后,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缓缴期间,原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由市机关保险处委托银行发放,新增退休(职)人员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至退休(职)当月后,其养老金由市机关保险处委托银行发放。

3、缓缴期满后,单位仍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其在职职工暂按停保处理,保留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单位破产的,原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破产收入中进行补缴;单位被兼并的,由兼并单位负责补缴。

 

六、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应参保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跨年度欠费的单位和个人,补缴当年以前月份和以往年度的养老基金,应以补缴时本人当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2、由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实行养老保险,1995年1月后办理调动手续的,补缴自1995年1月至调入之月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休军人除外。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个人原因中断缴费,除按规定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5、缴费单位和个人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1、职工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的,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缴费部分。

2、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安置,由市机关保险处审核后,自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服役和按规定待分配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参保职工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单位应持相关证明及时到市机关保险处办理停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重新就业的,应持有关手续到市机关保险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个人自愿不再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市机关保险处核准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

4、参保职工停薪留职、脱产学习或出国留学等,凡计算连续工龄的,其养老保险费仍按规定继续缴纳。不继续缴费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退还本人。

5、参保职工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退还。

6、参保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出国定居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退还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7、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满后到达离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缓刑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待缓刑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仍按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算起,并按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