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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2016年社会保险调整政策介绍

社保话题:驻马店市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日期:2016-01-01 【字号:

社会保险政策是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事故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在收入发生中断、减少甚至丧失的情况下,仍能享有基本生活权利的社会保障政策。那么,驻马店市2016年都调整了哪些保险的政策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具体内容,供大家参考。

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

今年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人均月涨207元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涨11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提高2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这是我市今年十项重点民生工程的一项内容。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这两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我市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定为每人每月80元,比以前的标准提高了20元。增加的20元,其中18元为省、市专项资金,从2014年7月1日起计发,目前,这部分资金已全部拨付县区。另外2元为县区配套资金,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目前,这部分资金各县区正在筹备,待筹备完成后,一并将提高的养老金发放到城乡居民手中。

截至5月底,全市共为11.2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10.6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始终保持100%。

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第11次调整了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涨207元。

目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达到人均月1606元,保障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请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驻政〔2011〕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

1.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3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

2. 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

3. 以上参保对象中困难群体按前述标准缴费后达不到筹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补齐;对于经济特别困难或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参保对象,个人不再缴费,所需参保费用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

二、调整计划内分娩婴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1. 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亲或母亲参加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婴儿户籍在当地,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2.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对参保居民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平产为600元;剖腹产为1200元;每多1胎增加3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际结算。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其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待遇基础上降低10%。

五、参保患者2015年8月31日前在院的,仍执行原来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2015年9月1日零时入院的,执行新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失业保险新政策

2月25日,在总理李克强主持下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降低我国职工失业保险费率低政策,失业保险费率将由现行的3%下调至2%,经计算,这一减肥举措可以减轻企业和员工400多亿元的负担。

2016年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