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从玉林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区人社厅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分别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调整后是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涉及4类人群:
1.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
2.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3.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168号)精神,在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4. 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调整项目和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