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是这么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费率,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那么,南宁市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又有什么规定呢?
1、缴费基数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南宁市将实施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缴费基数是根据2014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设定的,南宁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9元。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南宁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741元,上限为13707元。
查看详情>>从南宁人社局了解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准备什么资料等相关信息请认真阅读下文来了解。
南宁市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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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工伤医疗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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