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日,海口市依目前的现状出台了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接下来就由随便吧工伤保险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海口市工伤保险新政的详细内容,供参考。
海口市出台工伤保险新规为建筑工人“撑伞”
近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海口全部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100%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撑起“保护伞”。
根据《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外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向海口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地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清单,未提供清单或未为全部用工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海口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为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办合同造价的15%。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不同风险类别实行不同的缴费费率,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类为1.2%,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公路桥梁、机电安装工程类为1%。
海口市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据了解,目前,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了解,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因此,2016年一次性工亡赔偿为:补助金24565×20=491300元,另加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达到近50万元。
据悉,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参保职工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保,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今年2月1日起,一至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伤残津贴100元。同时,一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由原来按海口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90%、85%、80%、75%、70%、65%,且每年自动调整一次。此外还调整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