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的社保负担,推进工伤事故的预防,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缴费越低,至于具体调整内容,请查看以下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做出如下调整:
对我市原一类行业缴费7元/人月,二类、三类缴费15元/人月的工伤保险缴费标,调整后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6%、1.2%、2.4%缴纳。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根据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自缴费的第2个月起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松原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的定义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般是指指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所支付的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
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