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害有毒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楚雄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所需费用以及进行康复性治疗发生的所需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所需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
工伤职工首次医疗在12个月以内的,标准为20元/天/人;延期治疗的,标准为10元/天/人;旧伤复发的,标准为5元/天/人。
3.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
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火车为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的,事前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按照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的200%报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可凭票据报销3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转诊就医往返途中可报销3日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4.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发给27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发给25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发给23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发给2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发给13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发给11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发给9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发给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5%;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③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因工死亡待遇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的规定执行。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具体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具体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