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贯彻指导社保体系构建运行的政策方案。本文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宿州市社会保险政策最新规定,供广大市民参考!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适当降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行业风险类别划分
废止原一、二、三类行业分类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结合不同行业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风险类别重新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行业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三、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努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当基金累计结余出现支付风险时,由市人社商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育保险缴纳最新政策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正确地落实《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安徽省职 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建账、待遇分别支付的“三统三分”方式全面推进生育保险。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某一种费率。
企业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及应缴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雇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