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度蚌埠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有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生育保险缴费待遇等调整。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提供了蚌埠市社保政策相关条例,供广大市民参考!
养老保险提高养老金政策调整
日前,蚌埠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市新农保与城乡居保的正式合并,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制,建立一体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办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多项补贴和待遇领取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并首次明确丧葬补助费制度和不同社会保障制度间的衔接,有效增强城乡居保的保障能力,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保障体系。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激励多缴多得
新办法最直接优惠是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目前我市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人数在42万人左右,都将从这一政策中受益。”市人社局农保科负责人郭防表示,“同时,我市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未来将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基础养老金的逐步调整。”
为了使城乡居保政策更加便民利民,新办法在缴费标准上从原来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给参保人员更多自由选择机会。同时,鼓励多缴多得,缴费补贴幅度也相应提高,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额外补贴标准从原来的35元提高至50元。
新的城乡居保办法首次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同时,参保人死亡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额依法继承,且不剔除政府补贴部分。
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引导患者基层首诊,今年5月1日起,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迎来近10年来首次大幅度调整。
一、逐步建立多层次大病救助体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从2015年开始,每年筹资标准调整为按安徽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35%计算,其中单位缴纳0.22%,个人缴纳0.13%,实行动态化的缴费机制。
二、调整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自付比例
使用植入性进口材料的,先由个人自付50%,其余50%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使用植入性国产材料的10%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三、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提高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500元以内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
四、调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700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1200元和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1100元和500元。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从市人社局获悉,自7月1日起,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将得到大幅提高。此外,由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已在蚌埠市全面实行,因此三县职工将享受与市区同等的待遇。
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蚌埠市生育保险按单位类型实行两种缴费费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4%,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为0.8%。
合理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从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使用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补缴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