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重要内容,为了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功能。金昌市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它将给社保工作带来哪些影响?给群众带来哪些实惠?跟着随便吧社保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金昌养老保险新政策
随着金昌市社保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今年10月份,金昌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84万人。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市政府对2011年出台的《金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近日,研究通过了《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与旧版相比,新修订的《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缴费档次,提高了补贴标准。“新办法”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指导方针由“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变为“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参保范围由原来“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修改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原来的“100—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2个缴费档次;各级财政根据参保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档次相应地对参保人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政府补贴标准将比原有的标准更高。
“新办法”还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人群由县、区人社部门发放,其他人群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同时,建立了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新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可以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相互转移。
金昌市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甘老字〔2012〕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红军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900元;抗战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80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700元。
二、已故离休干部供养的父母、子女、兄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400元。
三、提高标准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已破产、关闭、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同级财政负担。
金昌市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通知如下: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6407元。
一次性抚恤费:3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