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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社保政策调整的内容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21 【字号:

随着沧州的发展,公民对社保的观念意识越来越深刻,沧州市社保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各方面的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全市人民的未来养老保障、生活水平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沧州养老保险政策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015年沧州城镇医保新政策

7月1日起,河北省沧州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如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参保人年度内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等。同时,调整了应届大学毕业生、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等特殊人群的参保政策。

取消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是医保基金对参保患者进行补偿时计算补偿费的起点,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才按比例报销,在这之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不同等级的医院,起付标准也不同。沧州市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无空档

沧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从每年9月开始,待遇享受期按自然年度计算,即第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是按学年度缴费和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开始,到第二年的8月31日结束。

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城镇居民应在集中办理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错过这一时期,只能在以后的集中缴费期内再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

为了方便城镇居民参保,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期限延长一个月,由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破产改制单位医保缴费方式调整

按照以前的政策,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在职员工缴足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且必须达到规定缴费年限。

补缴大额补充医保费当月可报销

医疗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虽然不再缴纳,但应该每年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才能正常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沧州失业保险最新政策之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至900元

本次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累计缴费时间1至4年,可享受每月770元的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月数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累计缴费时间5至9年的,可领取13个月至17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金,前12个月每月840元,从第13个月至第17个月每月770元;累计缴费时间10年至16年的,可领取18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金,第一年每月900元,第二年每月770元;累计缴费时间17年及其以上的,可享受两年每月900元的失业保险金。

 

沧州工伤保险政策之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沧州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同时补发上半年增加部分。

具体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生活护理费则按照全省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护理费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的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沧州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自然分娩的2000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人员或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