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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绥化市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燕子日期:2016-04-05 【字号: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变化,全国大范围进行社保待遇给付标准调整,各地社保基数也出现不同的变化。绥化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有哪些?这里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了解!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7]49号)的中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如下: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以下简称生育)期间,可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5%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仍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二)生育医疗费。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局(中心、办)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生育津贴的拨付期限,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黑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等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确定。具体期限为:

(一)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15天。

(二)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三)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

(五)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30-45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 正常生产:二级医院以下700元,三级医院900元。

(二) 难产:二级医院以下1000元,三级医院14

(三) 剖腹产:二级医院以下2000元,三级医院2700元。

(四)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五)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六)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七) 怀孕满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二级医院120元,三级医院180元。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项目单列管理,生育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后按规定核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残疾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限不交的,不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工作转移外地或死亡的,从下个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准生证》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女职工在生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持《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票据及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按月拨付,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应认真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和标准,及时拨付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生育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 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费用的(急诊除外)。

(三) 因实行节育措施发生的医疗费。

(四)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时间及待遇给付

 

根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9]1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绥政发[2009]65号文件精神),《关于调整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请示的答复》(绥城医保办发[2010]1号)规定对参保相关事宜作简要指南。

 

一、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体包括:(一)成人居民: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二)学生儿童: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大中小学阶段学生。(三)乡镇非农业户口、具有暂住证明的外来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成人居民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个人缴纳44元,政府补助216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1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135元;2009年未参保缴费人员,日后参保时须从2009年缴纳国家、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建立个人门诊统筹。

 

三、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地点

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和非公办幼儿园的少年儿童(含新生儿)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中直北二路口市劳动保障大楼三楼)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公办幼儿园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四、办时需携带材料理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新参保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时携带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提供《绥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参保居民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参保居民凭医保中心开具的缴费通知单缴费。

 

六、参保居民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门诊统筹,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参保居民可持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由统筹基金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将支付70%,学生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分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6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65%。

 

七、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参保居民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度尿毒症的血液(腹膜)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的,学生儿童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需要门诊治疗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填报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由市医保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特殊疾病后,按申请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成人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3万元,特殊疾病学生儿童一个学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4.1万元。

 

八、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居民办理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到市第一医院办理异地转诊申请,经同意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10%。

 

十、医疗费用报销

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期间,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医院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城镇居民常驻外地的,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报销需携带材料:原始医疗费结算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疾病诊断、病例复印件、医疗保险证,转诊患者还需要提供异地转诊审批表、异地居住患者提供异地居住申请表的复印件。

参保城镇居民中的普通患者在一个然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学生儿童一个学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十一、异地居住申请

1、申请异地居住人员,于每年1月份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备案后,当年内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票据、急诊、转诊医疗费按规定核销,否则,不予核销。

2、异地居住人员由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指定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各一家。

3、异地人员必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按规定就医。

4、住院患者在入院时要电传入院通知单,出院时须向医院索取入院通知单、出院诊断书(原件)、病例(复印件)、用药清单(原件)和医疗票据(原件),30日内按照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及时报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销结算。

5、异地居住需要转诊、转院的患者,实行提前申请制度,转诊转治前要电传介绍信到绥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外转治疗。

6、异地居住人员返回原居住地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居住撤销手续。

7、异地居住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居民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绥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