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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新乡市社保政策详细情况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苏日期:2016-01-30 【字号:

获悉,新乡市社保局关于调整社保政策已经实施,主要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作出了新调整。但要是真正问起市民关于社保新政的内容有哪些,相信绝大多数市民还是回答不上来,甚至还有不知道的。不过别担心,随便吧社保小编收集了详细情况,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第三项规定:要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1、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筹集,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400元封顶。(含在10万以内)

3、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工伤认定新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失业保险新标准

继新乡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新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每人每月1120元。这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的。

一直以来,新乡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92元,自7月1日起,新乡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也就是说,今后,失业人员每月又可以多领到128元。清和苑社区的失业人员张女士听说失业保险金上调的消息后说:“每月能多领100多元钱真是太高兴了,因为现在我还没有重新就业,家里还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还是比较紧张的,上调的失业保险金对我家帮助很大。”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的。由于新乡市是失业保险金市级统筹城市,所以新乡市市本级和所属的各县(市、区)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一致的。

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中有关规定分别执行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