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信阳市民咨询:2015年信阳市社保政策是不是调整了?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市民对社会保险是认可的。社保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了更好的方便信阳市民了解最新社保政策情况,社保小编整理了具体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河南信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于近日完成,退休职工月人均涨工资196元,养老金增资部分将于4月30日前发放带企退人员手中。
信阳市按照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于近日完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分普遍调整和政策倾斜两大类。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一是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二是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根据政策适当倾斜、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按照以上事项调整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全市12万余名退休人员(不含固始县),人均上调养老金196元。增加的养老金将于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失业保险金标准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120元/月、1000元/月、88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调高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标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
一、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由双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6%+退休费6%,个人费率为工资2%)调整为单基数(单位费率为工资8%,个人费率为工资2%),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医保缴费基数的津补贴纳入缴费基数。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
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87%、82%、77%、72%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在职人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仍提高5个百分点。
四、是乙类药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个人自付比例从10%调整到5%。
五、是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及转诊转院分别由6%、8%、10%、10%调整为6%、8%、10%、12%,市外住院按市内住院同级标准执行,公务员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一律按10%执行。
对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门诊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200元;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最高支付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4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元调整为2600元。
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门诊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120元调整为200元;住院流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引产最高支付限额由380元调整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普通环,限价25元)最高支付限额为由80元调整100元;输(精)卵管绝育术和复通术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大额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城镇居民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市内住院的标准上降低5%。将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疗保险:对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保的具有城镇户口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凭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以城镇居民身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和大额医保相关待遇。将外伤(有第三责任人的除外)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