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2016年对社保政策进行了补充,内容包括单位申报缴纳、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款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调整、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待遇这些方面。
单位申报缴纳2016年社会保险费规定
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州直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1、各参保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据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总额按统计部门法定口径执行。
2、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6848元,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1840元/月)的,按1840元/月申报,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9210元/月)的,按9210元/月申报。
3、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90%(2760元/月)的,按2760元/月申报(已清算退休人员按职工本人养老金申报,但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760元/月),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9210元/月)的,按9210元/月申报。
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规定
1、养老保险缴费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州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2、医疗保险缴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0%(2760元/月)和参保险种比例计算缴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款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规定
原国有、集体企业招录用的职工,补缴统账结合前(1996年前)养老保险费时,应从补缴当年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企业职工补缴统账结合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时,按前款要求28%的缴费比例补缴。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1)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护理费(鉴定了护理等级的);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8)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9)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停工留薪期待遇;
(2)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费用;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