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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九江市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28 【字号: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令第3号)、省劳动保障厅《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赣劳社规(2003)10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补助金、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年终决算的真实准确性、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化发放中介机构的开户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拨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4)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及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检查监督,督促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和基金的回收情况。

5、定期向政府报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报的社保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

2、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复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对结余基金按国家规定保值增值;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保基金决算。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进行检查 。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

3、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保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每月终了和8日内报送会计报表给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4、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6、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含第5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户征缴金额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附上月银行对账单)。缴存时,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款书》。

2、各类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

3、经办机构要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并附送相关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含第5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4、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以及定期存款。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检查

1、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有第五条第4款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即时追回基金;

(2)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5)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6、对有第五条第4款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要熟悉财会、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享有监督权力的同时要承担有关法律义务。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回避制度,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3、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