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能与宜春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幸福宜春的重要保证和基石,实施社保普惠工程,解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偿、失有所助的问题,对宜春市早日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文化繁荣、和谐稳定的幸福家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接下来,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一份社会保险政策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宜春调整2016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年9月1日起,宜春将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据介绍,宜春市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共分三类区域:其中,市属最高二类区域(市本级、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由710元/月提高为950元/月,增幅达到33.8%;三类区域(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由670元/月提高为900元/月,增幅达到34.3%;四类区域{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590元/月)}由630元/月提高为850元/月,增幅达到34.9%。原属五类区域的铜鼓县此次并入四类区域。
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主要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参考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并参照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适用区域作了相应调整。
宜春市医保局推出便民新举措
宜春市医疗保险从1997年运行以来,一直采取年初一次性划入全年个人帐户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参保人员年初需要就诊时个帐不足需垫付现金,待年底个帐划齐后又闲置卡上,垫付的医药费需要采取零星报帐方式领取等困难。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企业和员工的双向选择更加普遍,员工流动性越来越大,原有划帐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员工中途离职时,个人帐户超支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追缴成为了医保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共同难题。
面对新的形势,如何做到既保持稳定参保人员现有划帐方式的便利,又充分考虑企业用工实际,减少企业费用负担,防止少数员工恶意透支医保费用,成为医疗保险管理的新课题。为此,宜春市医保局经过广泛摸底、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从2016年度开始,将采取两种模式并存的方式划入个帐,即:对稳定参保的三类人员,包括行政、事业、国企参保人员,个人不需要再缴费的缴满年限人员,财政负担缴费人员,继续采取原有的按年划入模式;对流动性大的企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试行按月划帐模式。这项工作增加了医保部门不少工作量,但符合医疗保险发展实际,很好地照顾了不同参保群体需求,得到了相关参保单位和企业的一致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