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生活并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吉林省政府有责任构建一张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险“安全网”,现在,让我们来看看2016年最新的社保政策有哪些?
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按照吉政办明电11号,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2、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以上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吉林省已经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跨省就医结算正在探索中。
省、市、县三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实现互通、互联,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时,在不改变现行医保政策、不转移医保关系、不降低待遇标准、不调整就医流程的条件下,可实现即时划卡结算,无需垫付医疗费用。
吉林省已经和海南省实现跨省就医即时结算,长春市、省直医保和海南医保进行结算,与省内异地就医办理方法差不多,参保个人办理异地就医的手续,经办完以后吉林省把信息传到海南,海南医保会为吉林省参保人员垫付资金,吉林省会跟海南省医保进行费用清算。
对于未来跨省就医结算,刘宏亮说:“去年年底,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指导意见》,规划到2016年,全国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目前,吉林省正在等待国家统一部署。”
工伤保险最新政策
2016年8月起吉林出台工伤保险统筹人员待遇新政策 8月4日,记者从吉林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可得相应的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有了相关标准。
从吉林市人社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吉林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知,8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人员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支付。
对于工伤保险统筹人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需经市医保局审核,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含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下同)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乘坐火车的,报销硬席座位票、硬席卧铺票、高铁(动车)二等座位票;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的,报销汽车票;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的,报销三等舱(包括三等舱)以下舱位船票;就医途中至住院前、出院后至返回居住地途中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的,报销普通车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支付;到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前和出院后的住宿费(累计不超过7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吉林市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60%支付,凭发票报销。
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根据吉人社联字19号文件,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9月29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新政策10月1日起执行。据悉,吉林省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同时,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