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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社保政策调整的详细内容介绍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5-12-17 【字号:

随着本溪市的发展,公民对社保的观念意识越来越深刻,社保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本溪社保局不断完善、补充社保各方面的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全市人民的未来养老保障、生活水平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本溪市养老保险新政策

经过多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溪市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在制度设计上已覆盖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城乡全覆盖。本溪市不断落实和完善养老保障相关政策,也让本溪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和本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变得越来越方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各类人群的养老保障体系,着重解决养老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到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本溪市养老保险新政策不断出台,本溪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档次和缴费比例也十分合理。根据本溪市居民的实际情况,社保局进一步把政策进行细化、分解,根据政策规定,城镇非从业居民16周岁以上不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60周岁以上居民不需缴费,每人每月便可领取55元的养老待遇;16-59周岁居民可自主选择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启动不仅意味着城镇非从业居民"老有所养"有了制度保障,也标志着本溪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本溪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出炉

本溪全市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3.1万人。为进一步完善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本溪市人社局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四项调整。

首先是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一次性补缴欠费后就可办理,以保证医保账户的连续性。

其次是缩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这是四项调整中最重要的一环。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待遇等待期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医保费,且无历史欠费,从缴费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免除等待期;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移医保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

调整的第三个变化是延长补费期限,使本来严肃的工作变得充满人情味。过去,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3个月以上,待遇等待期即为3个月。新政策规定,只要补缴欠费不超过12个月,就可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是规范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对在校却未随学校统一办理而自行单独参保缴费的学生,延长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以防止部分人员带病参保,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这四项调整不仅规范了医保参保缴费和关系转移接续办理,还缩短了参保人员待遇等待期,大幅减轻了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得到本溪市民的广泛点赞。

 

辽宁本溪市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调整以本溪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市区900元、两县780元)。具体标准为:市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25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630元和720元;两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55元和520元分别调整为546元和624元。

本溪生育保险政策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确需调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按照生育津贴标准计发工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核减相关费用。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引产)前12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本人工资额除以365,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剖宫产、胎吸、产钳助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已婚女职工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含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