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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阳市社保费征缴条例细则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雪日期:2016-03-03 【字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中,地方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形成二元征缴局面。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全面发展,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征缴条例也有所差异,那么绵阳市社会保险征缴都有哪些规定呢?随便吧社保小编整理了绵阳市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详情请看下文: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2.《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7.《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第二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征收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0%缴纳。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标准:①编内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3%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5%缴纳。对部分支大于收的单位,按照以支定收、适当调剂的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原则,离退休费占工资总额比例为3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缴费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参保的老编外人员参保费率参照编内人员办法执行〕。②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按编外聘用人员缴费工资总和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③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8%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9%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缴纳。

4.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5.工伤保险费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