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从吐鲁番地区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吐鲁番地区为了贯彻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养老、失业、工伤政策进行了调整。
养老政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每人每年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财政困难地区,按自治区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自治区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失业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千方百计保就业、促稳定,为做好新常态下的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促进就业资金比例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15年-2017年三年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比例为: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各地州市提取20%、自治区区级提取30%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二、各地州市在确保失业人员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且在失业保险基金可承受范围内资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工作的需要,可适当调整提取比例。其中,提取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由各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提取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提取。
三、各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促进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新财社〔2014〕176号)规定,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可挪用、套取和超范围使用促进就业资金。各地当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促进就业资金,要在当年投入使用。自治区将各地就业资金年底滚存结余数作为次年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主要考虑因素,予以扣减相应就业专项资金。
工伤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伤保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积极支持参加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小微企业缴费办法
(一)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可以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四、五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实名制”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费率(缴费总额≥实名制人数×平均工资60%×费率)。
(二)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
(一)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将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拒之制度之外。
(二)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流程。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三)均按照“实名制”方式参保。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大小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
(四)实行灵活的登记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的确认时间为准。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