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玉溪市人社局了解,全面做好全市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0号)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及时、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入户级次市本级的社会保险费入市级,县区级的社会保险费入县区级。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8日前向地税部门指定的征收机关,提供次月社会保险征收计划和缴费单位(个人)明细清册。其中,企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历年欠费额要在年初下达的当期征缴计划中以“历年欠费”下达。
税务机关征收开票时,严格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计划数征收,不得随意更改计划数,若有问题,由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三、本着加强管理、方便征收的原则,市、县区财政应对已经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帐户进行适当的归并。其中,用于缴存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超过两个。归并后,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分别建帐、分帐核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应采取在总户下按险种、经济类型设立分户进行核算的办法。
市、县区要选择存放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网点便利、诚信可靠,能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入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如发现开户专业银行不按规定传递票据,有压票现象的,各级财政部门可停止在其银行开户,转到其他服务能力强的银行开户。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并后,应按照财政专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的原则,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归并。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不得再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开设的收入户经审计后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取消。
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暂时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票据为微机票和手工票。
(一)票据的填开应采取“一费一票制”,即征收一种社会保险费开具一张缴款书或完费证,并按险种分别设置征收代码。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由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领用和发放管理工作。票据中加盖“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专用章”。
(三)《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是缴费单位(人)以转帐形式缴费时使用的票据,也是金融机构办理转帐业务时的专用凭证。《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是缴费单位(人)以现金形式缴费时使用的票据,只能用于收取现金。地方税务部门应在收到现金的当日或次日(边远地区基层税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分险种缴入财政专户。
(四)《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一式七联,其中:第一联(收据)缴款单位(人)开户银行收款盖章后退缴费单位(人)作完费凭证;第二联(付款凭证)缴费单位(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银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回执)由收款单位开户行盖章后退地方税务部门;第五联(记帐凭证)由收款单位银行盖章后交收款单位作记帐凭证和对帐凭证;第六联(报查)由缴款单位(人)开户银行盖章退地方税务部门核销票后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七联(存根)由基层地方税务部门留存。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存根)地方税务部门留存作会计凭证;第二联(收据)交缴款单位(人)作为完费凭证;第三联(记帐)定期(一个征期)给收款单位作记帐、对帐凭证;第四联(报查)定期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五联(上报)报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五、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有关汇划财政金库款项的办法,各经办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不再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六、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为保证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期(每月20日)结束后5日内完成对帐工作。对帐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需要及时划转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每月进行两次(于15日、22日)对帐工作。
(二)对帐以《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或《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回执联及“社会保险费收入月结单(对帐单)”、“社会保险费税务统一征收缴入财政专户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对帐单等有关资料为依据。
七、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财政补助经费已采取由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下达预算的文件中已作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原办法,也可采取直接拨给单位,由单位自行缴费。具体方式由各县区自定。财政直接拨入专户的,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负担的社会保险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并按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不得发生拖欠。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财政应将加盖专用印章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及时传递经办机构记帐和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备查。
八、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玉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