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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昭通市社会保险政策部分内容解析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小曾日期:2016-02-15 【字号:

随便吧社保小编从昭通市人社局了解,昭通社保政策随着社保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优化完善,目前,2015年调整了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这3大方面内容的完善。具体内容请参考下文,希望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2015年昭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快速推进

为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实现基金利益最大化,市人社局党组大胆开拓,勇于创新,一是积极引入银行间竞争机制,促成农业银行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在市内形成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共同经办、相互竞争的局面。9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银行全部确定,鲁甸县由农业银行经办,昭阳区、威信县和永善县由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同时经办,其他县区由信用社经办。二是引导县区与经办银行开展基金定期存款优惠利率谈判。目前,三年期及以下定期存款,各县区全部执行省人社厅与各商业银行签订的优惠利率协议;五年期存款中,镇雄县、巧家县、绥江县执行5.8%的优惠利率,昭阳区执行5.525%、其余县区多执行5.2%的利率标准。

截止9月30日,全市12亿元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中,已安排定期存款10.6亿元,定期存款安排率达到88.3%。其中五年期存款6.4亿元,三年期存款3.4亿元,两年期存款200万元,一年期存款8000万元。预计定期存款安排后,每年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将比以前年度增加3100万元以上。

 

二、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统筹转为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六统一、一集中”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即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

(二)统一缴费费率,实行单基数缴费。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支付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等。

(四)统一费用结算办法。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服务协议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五)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全市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医保核心平台软件操作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六)统一经办管理流程。全市实行统一的操作管理模式,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

(七)基金集中管理,全市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本级和各县(区)每年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控制在市下达预算之内的,市级全额拨付。基金支付超过下达预算10%以内的,缺口由市级在当期基金结余中全额调剂补助;超过11%-15%的,缺口由市、县(区)各承担50%;超过15%(不含15%)以上的,由各县(区)自行解决。

 

三、关于2015年昭通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相关内容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6月1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一)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后,需装修自住住房的,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含)的住房消费贷款,且不高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