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保的普及,临沧市政府、人社局等部门加强对社保制度的完善,加强管理。目前调整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内容请查阅全文。
一、临沧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121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减轻参保企业负担,以及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发挥我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
(一)降低缴费费率
自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2%,其中用人单位1.4%,个人0.6%。各县(区)依照参保单位2016年3月至6月申报的缴费清册进行清算,多缴的失业保险费不予以清退,用作抵扣2015年度以后各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实施补贴政策
实施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1.参保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临沧市财政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医疗保险待遇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5%提高到10%。
(二)提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一个百分点,即:在职人员30周岁及以下的由3%提高到4%,31周岁至45周岁的由3.5%提高到4.5%,46周岁及以上的由4%提高到5%;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的由4.5%提高到5.5%,70周岁及以上的由5%提高到6%。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