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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政策

来源:随便吧社保工具网作者:木兮_日期:2016-06-08 【字号:

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庆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予以调整,由现行一类区983元/月、二类区917元/月、三类区851元/月、四类区799元/月分别调整为一类区1080元/月、二类区1009元/月、三类区936元/月、四类区879元/月。更多具体详细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

甘肃省庆阳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政策

 

庆阳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政策

庆阳市同比上年,一类区增加了98元/月,二类区增加了92元/月,三类区增加了85元/月,四类区增加了80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庆阳市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甘肃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我市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行为,进一步加强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资格和条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庆阳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政策

 

同时,庆阳市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核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数额,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对经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