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那么,现在海口市失业保险缴费的基数,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呢?具体请阅读下文了解。
海口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举例:2014年度海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589元,月平均工资为4216元,所以职工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2648(4216*3)元,不得低于2529.6元(4216×60%)。
海口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从业人员本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海口失业保险缴费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