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2号)的规定,锦州市已实施减半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锦州市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
一、减半征收范围为全区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其原有缴费比率不变。
二、企业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三、减半征收方式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企业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一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四、企业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失业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