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规定核发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原劳动保障部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失业人员条件符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具体操作请参考下文:
办理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参保情况审核表》;提交失业人员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照片2张;
(2)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首页、第六页“失业登记情况”表复印件(农民合同工不提供);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求职登记表;
(6)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登记表
(7)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开户卡号或复印件;
(8)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卡复印件(农民合同工不提供);
有合并计算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材料。
3.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受理失业保险申领待遇,指导申领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录入信息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书面意见告知申请人。
4.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系统信息,按规定和程序核定申领人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和标准,在就业网站公示。
5.县就业服务管理局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转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6.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30日前到银行查收待遇。
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按照我县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死亡的由其家属出具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办理窗口: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咨询电话:8178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