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6〕76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面是由随便吧失业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请详细阅读。
嘉兴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到1245元。
农民合同制职工单位参保个人不参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申领失业金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失业保险费缴纳满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到经办机构去办理过失业登记,进行过审核。
截至10月底,市本级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11000多人,六成是农民工。失业金发放总额与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和标准挂钩,但每人享受失业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嘉兴市失业保险费率下浮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我市地税部门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由2%下调为1.5%、职工个人由1%下调为0.5%。1-4月,全市享受失业保险费率下浮政策共有7.9万户,政策落实率100%,为全市企业和个人合计减负1.27亿元。